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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5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978号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印建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旗,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SOHO同盟第2幢4层。法定代表人:邢玉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露,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09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9049元。审 判 员  吴 娜人民陪审员  王艳萍人民陪审员  芦冬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璐打印:扈艳红校对:徐楠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