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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郭龙与邓满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邓满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158号原告:郭龙,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其友,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钦,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满水,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郭龙诉被告邓满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郭龙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龙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0元(原告郭龙已预交),由原告郭龙承担。审 判 长  江和平审 判 员  胡植彬人民陪审员  李强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颖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