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4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健兵与朱晓晟、黄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健兵,朱晓晟,黄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566号之一原告:徐健兵,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邻,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晟,男,1984年1月3日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黄骊,女,1979年4月9日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徐健兵与被告朱晓晟、黄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健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申请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徐健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继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