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督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道晖、王锦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道晖,王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802民督270号申请人:林道晖,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现住江城县。被申请人:王锦,女,1979年出生,现任云南省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办公室主任科员。申请人林道晖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林道晖称,2010年3月29日被申请人王锦向申请人借款10000元,并承诺一年后归还,申请人当日交付10000元现金,被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承诺2011年3月29日以前一定归还借款。2011年3月29日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或者声称出差,至今未归还本金。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锦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林道晖所欠款项10000元人民币。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王锦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臻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