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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象明与郭世松、赵婉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象明,郭世松,赵婉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024号原告:杨象明,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贤锋,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世松,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赵婉秋,女,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象明与被告郭世松、赵婉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象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象明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潘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邬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