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象明与郭世松、赵婉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象明,郭世松,赵婉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024号原告:杨象明,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贤锋,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世松,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赵婉秋,女,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象明与被告郭世松、赵婉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象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象明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潘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邬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