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督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朋爽与被申请人马宝才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朋爽,马宝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123号申请人:张朋爽,男,汉族,现住门源县。被申请人:马宝才,男,回族,现住门源县。申请人张朋爽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人人张朋爽称,2016年6月10日被申请人马宝才向申请人借款167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偿还。要求被申请人马宝才给付申请人张朋爽借款167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宝才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朋爽借款167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马宝才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