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关希儒与陕西宏圣彤XX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希儒,陕西宏圣彤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034号原告:关希儒,男,汉族,1930年9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菊芳,女,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系原告之女。被告:陕西宏圣彤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创业广场*幢*****室。法定代表人:乔伟,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关希儒与被告陕西宏圣彤XX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希儒撤回对被告陕西宏圣彤XX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05元。审 判 长 刘霁月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打印:相丽华校对:宋亚静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