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桂杰与杨欣铭、刘军礼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杰,杨欣铭,刘军礼
案由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467号原告:王桂杰,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红卫,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欣铭,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军礼,现住长春市双阳区。王桂杰与杨欣铭、刘军礼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桂杰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原告王桂杰负担。审 判 长 李亲荣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于欣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