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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桂杰与杨欣铭、刘军礼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杰,杨欣铭,刘军礼

案由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467号原告:王桂杰,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红卫,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欣铭,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军礼,现住长春市双阳区。王桂杰与杨欣铭、刘军礼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桂杰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原告王桂杰负担。审 判 长  李亲荣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于欣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