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6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张守忠与张立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忠,张立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850号原告:张守忠,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上海益中亘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刚,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宏,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3427799X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蝶缘路218号801-806室。代表人:金伟成,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斌,该支公司员工。原告张守忠与被告张立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守忠负担。审 判 员 楼力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许玲燕?PAGE?2??PAGE?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