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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强、王彬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王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989号原告:王强,男,汉族,1980年5月26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彬,男,汉族,1983年11月1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国,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南段东侧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139130532。负责人:蔡华军,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强、王彬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强、王彬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王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王彬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王强、王彬负担。审判员  栾夫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付永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