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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安刚、袁俊与赵莉莎、古蔺县二郎镇烂湾子煤场、赵波民间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莉莎,古蔺县二郎镇烂湾子煤场﹙已关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异24号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王安刚,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袁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申请执行人:赵莉莎,女,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古蔺县二郎镇烂湾子煤场﹙已关闭,合伙人王安刚、哀俊、赵仁仲﹚,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鱼塘村八组,原组织机构代码74961569-9。在本院执行赵莉莎与古蔺县二郎镇烂湾子煤场、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王安刚、袁俊于2017年7月31日对本院执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古蔺县二郎镇烂湾子煤场在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代付的补偿经费477455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利害关系人王安刚、袁俊称,申请中止执行(2016)川0525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川0525执932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23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赵莉莎诉古蔺县二郎镇烂湾子煤场、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主持调解作出(2016)川0525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随后被申请人赵莉莎向古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利害关系人接到古蔺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川0525执9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二郎镇烂湾子煤场在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的煤矿关闭补偿经费477455元予以扣留(提取)。因二郎镇烂湾子煤场在关闭前系利害关系人王安刚、袁俊和赵仁仲的合伙企业,该案的执行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提岀以上申请。申请执行人赵莉莎称,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执行。本院查明,赵莉莎与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烂湾子煤场、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川0525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赵莉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案号为(2016)川0525执932号,2016年11月本院向利害关系人送达了(2016)川0525执932号执行裁定书。利害关系人认为(2016)川0525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内容损害其自身权利,随后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王安刚、袁俊向本院申请中止对(2016)川0525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川0525执93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另查明,古蔺二郎镇烂湾子煤场在关闭前系利害关系人王安刚、袁俊和赵仁仲的开办合伙企业。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王安刚、袁俊系古蔺二郎镇烂湾子煤场关闭前的合伙人,涉及原古蔺二郎镇烂湾子煤场在关闭前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审查的权利,因此向本院申请中止对(2016)川0525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川0525执93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该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川0525执9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利害关系人王安刚、袁俊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待撤销之诉结案后,按撤销之诉生效的裁判文书内容执行。审 判 长  王从友人民陪审员  张光佑人民陪审员  熊治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成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