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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恢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杨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16执恢31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杨某某购买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鲁台白鹤湾合融桃园3栋2单元7层1室房屋一套,合同号为黄120362287。2017年8月1日,买受人官小红(公民身份号码:)以543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某某购买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鲁台白鹤湾合融桃园3栋2单元7层1室房屋一套的查封。二、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鲁台白鹤湾合融桃园3栋2单元7层1室房屋一套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官小红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官小红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