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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清春与被执行人郝江森、高翠翠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春,郝江森,高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赵清春(曾用名张永胜),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郝江森,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高翠翠,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清春与被执行人郝江森、高翠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翠翠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翠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栋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