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清春与被执行人郝江森、高翠翠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春,郝江森,高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赵清春(曾用名张永胜),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郝江森,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高翠翠,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清春与被执行人郝江森、高翠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翠翠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翠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栋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