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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4463号原告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章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黎、刘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栋,男,1978年7月6日出生。原告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国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树山人民陪审员  程 良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涂娅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