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4463号原告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章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黎、刘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栋,男,1978年7月6日出生。原告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国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树山人民陪审员 程 良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涂娅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