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宗新与郑良虎、陈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宗新,郑良虎,陈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2390号原告:叶宗新,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乘波、佘飞鹏,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良虎,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陈美云,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叶宗新与被告郑良虎、陈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叶宗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宗新以郑良虎、陈美云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郑良虎、陈美云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宗新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叶宗新负担。审判员 陈玲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可意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