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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连小珠与曲江区溢健家庭用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小珠,曲江区溢健家庭用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225号原告:连小珠,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代理人:林学军,韶关市曲江区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美兰,韶关市曲江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江区溢健家庭用品厂,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十六冶四村亦友公司车间。法定代表人:丁水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为聪,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小珠与被告曲江区溢健家庭用品厂(以下简称溢健用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小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连小珠负担。审 判 长  肖绍雄人民陪审员  黄 楠人民陪审员  梁瑞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