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恩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恩吉,侯立珍,侯来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董恩吉,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侯立珍,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侯来卫,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恩吉、侯立珍、侯来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6执8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海峰审判员 鲁兴超审判员 陈瑞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守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