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永朝诉被告梁生买卖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永朝,梁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02号原告:郝永朝,男,汉族。被告:梁生,男,汉族。原告郝永朝诉被告梁生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郝永朝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永朝因被告诉讼主体存在问题,准备另行处理,故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永朝撤诉。案件受理费973元,退还原告郝永朝。审 判 长 孙晓凤审 判 员 孙龙君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