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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永朝诉被告梁生买卖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永朝,梁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02号原告:郝永朝,男,汉族。被告:梁生,男,汉族。原告郝永朝诉被告梁生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郝永朝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永朝因被告诉讼主体存在问题,准备另行处理,故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永朝撤诉。案件受理费973元,退还原告郝永朝。审 判 长  孙晓凤审 判 员  孙龙君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