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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顾爱民与朱长水、无棣万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爱民,朱长水,无棣万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民初1635号原告:顾爱民,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超,阳信温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长水,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无棣万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城北。法定代表人:牛丽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潭,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永胜东街3号。负责人:冯秀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鹏,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爱民与被告朱长水、无棣万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爱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超、被告万德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潭、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鹏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顾爱民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长水的起诉,经审查,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爱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共计142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7日,朱长水驾驶鲁M×××××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湖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躲避车辆时,采用措施不当,撞于前方同向行驶的牛金驾驶的鲁C×××××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上后,又与沿湖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宋章勇驾驶的鲁B×××××/鲁BJ7**挂号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鲁C97**警号警车被刮撞,朱长水驾驶的车辆驶入路东侧沟壑内,宋章勇受伤。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认定,朱长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是鲁B×××××号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青岛荣添物流有限公司。鲁M×××××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万德运输公司,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及车辆损失险。各被告未赔偿原告损失,故提起诉讼。被告万德运输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只是挂靠在我公司,该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朱长水,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在核实原告提交的涉案车辆的驾驶证、行车证、上岗证、营运证合法有效后,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由于本次事故涉及多方,存在其他车辆受损及人员受伤情况,请法庭预留份额;我公司被保险车辆在交强险限额内的2000元财产损失已经赔付给被告万德运输公司,应该由万德运输公司对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做出赔偿,我公司只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7日,朱长水驾驶鲁M×××××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淄川区境内湖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躲避车辆时,采用措施不当,撞于前方同向行驶的牛金驾驶的鲁C×××××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上后,又与沿湖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宋章勇驾驶的鲁B×××××/鲁BJ7**挂号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鲁C97**警号警车被刮撞,朱长水驾驶的车辆驶入路东侧沟壑内,造成宋章勇受伤及各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勘查认定,朱长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宋章勇、牛金不承担事故责任。鲁M×××××号车登记车主为万德运输公司,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朱长水具有合法驾驶资格,所驾驶车辆具有合法行驶资质。鲁B×××××号车辆实际车主系原告顾爱民,该车挂靠在青岛荣添物流有限公司。庭前,原告顾爱民委托山东明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该评估机构的鉴定结论为98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当庭对该结论提出异议,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经原被告同意,本院委托山东舜天信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损失进行鉴定,结论为69205元。原告另提供拆检费发票、施救费发票、评估费收据、清障费发票各一张,主张其支出拆检费2500元、施救费5000元、评估费2900元、清障费2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评估报告等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朱长水驾驶的鲁M×××××号牵引车与鲁B×××××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鲁B×××××号车辆受损,朱长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顾爱民作为鲁B×××××号车的所有人诉求被告赔偿损失,应予支持。鲁M×××××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称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支付给被告万德运输公司,但被告万德运输公司并非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亦非原告的指定收款人,故其不能抗辩原告的索赔请求,故其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顾爱民的损失,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朱长水的事故责任进行赔偿。原告顾爱民的损失有:车辆损失69205元、清障费2000元、施救费50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评估费及拆检费支出的必要性,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共计762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顾爱民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顾爱民车辆损失67205元、清障费2000元、施救费5000元,共计74205元;三、被告无棣万德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4元,由原告顾爱民负担75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负担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信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 慧案件款打款账户户名:无棣县人民法院账号:22×××1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无棣支行营业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