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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龙支行与宁仁毕、吴文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龙支行,宁仁毕,吴文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129号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龙支行,住所地肥东县白龙镇白龙小街与店白路交叉口。负责人:张华宏,支行行长。被告:宁仁毕,男,1986年4月8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吴文格,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龙支行与被告宁仁毕、吴文格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松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