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纯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4刑初2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纯文,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象检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纯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永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纯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张纯文窜至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桥支行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侯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未拔钥匙的韩孚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公安人员经过侦查,于2017年5月16日18时许在桂林市象山区第八人民医院附近将被告人张纯文抓获。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韩孚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15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无法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纯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购车收据;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抓获经过;被告人张纯文的前科材料及户籍信息资料;被告人张纯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纯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纯文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纯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纯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纯文有犯罪前科,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张纯文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纯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张纯文退赔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二千一百一十五元给被害人侯某。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 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裕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