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简阳华新实业有限公司、简阳市青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秦玉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四川简阳华新实业有限公司,简阳市青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秦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金绛路5号。法定代表人:严勇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帆,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发勇,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简阳华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城南十里坝。法定代表人:刘晏春,总经理。被执行人:简阳市青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城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继彬,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城南十里坝。法定代表人:秦玉兰,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千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秦玉君,总经理。被执行人:秦玉兰,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简阳华新实业有限公司、简阳市青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秦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信息等后,对被执行人简阳市青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该借款的抵押物即位于四川省简阳市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予以查封,同时查明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院的其他执行案件中亦已查封,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家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