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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庆兰、崔家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庆兰,崔家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特18号申请人:王庆兰,女,194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崔家英,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庆兰与被申请人崔家英宣告失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因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其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庆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庆兰负担。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