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俊峰、吕英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峰,吕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峰,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吕英军,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81民初14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吕英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俊峰借款本息156000元,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1620元。但被执行人吕英军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英军银行存款1801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自上个冻结解除之日起,本冻结即自动生效。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惠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