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执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廖小斌申请执行蔡从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小兵,蔡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375-1号申请执行人廖小兵(又名廖晓斌),男,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光山县。被执行人蔡从群,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光山县罗陈乡。本院在执行廖小斌与蔡从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豫15民终269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蔡从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5民终26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43656.73元及迟延利息,执行中蔡从群履行了20000元,余款123656.73元未履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骁励审 判 员 李灵胜代理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舒 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