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素芳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芳,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6民初653号原告李素芳,女,生于1960年11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略阳县。委托代理人高维,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生于1963年1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缺席)原告李素芳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素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素芳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4年12月起,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合计94000元,原告出于信任并未要求被告出具书面借条。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还款事宜无果。2016年1月28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时,被告称无力偿还,原告遂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4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384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4年12月起,被告刘涛先后多次向原告李素芳借款,合计94000元。2016年1月28日,原告李素芳要求被告刘涛还款时,被告刘涛称无力偿还,遂向原告李素芳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素芳现金92000元(大写玖万贰仟元)整。玖万贰仟元壹年利息为16800元(壹万陆仟捌佰元)”。另外借李姐私人现金贰仟元。共计借李素芳现金壹拾壹万零捌佰元。注:玖万贰仟元从2016年2月1日起每月利息为壹仟贰佰元计算。今借人:刘涛,2016年元月28日。”后原告李素芳多次找被告刘涛索要借款无果。原告李素芳遂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4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384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李素芳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刘涛偿还借款本金94000元、利息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李素芳身份证复印件、刘涛常住人口信息表、借条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涛向原告李素芳借款并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刘涛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李素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对原告李素芳要求被告刘涛偿还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6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涛偿还原告李素芳借款本金94000元、利息6000元,本息合计100000元。(限于2017年12月20日前履行)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刘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薛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