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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健与李志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李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张健被执行人李志宏张健申请李志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1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健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2017年8月8日,被执行人李志宏借款时的担保人赵杰私下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并履行了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1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