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恒嘉防腐设备厂、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恒嘉防腐设备厂,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792号申请人:淄博市周村恒嘉防腐设备厂。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村新区(前草村南)。法定代表人:焦丽霞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恒星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强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淄博市周村恒嘉防腐设备厂与被申请人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市周村恒嘉防腐设备厂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531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市周村恒嘉防腐设备厂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市周村恒嘉防腐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531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6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周村恒嘉防腐设备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邹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