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浩义与刘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义,刘守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623号原告:张浩义,男,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刘守君,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宜春市上甘岭区。。张浩义与刘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梁万增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浩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浩义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