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浩义与刘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义,刘守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623号原告:张浩义,男,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刘守君,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宜春市上甘岭区。。张浩义与刘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梁万增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浩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浩义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