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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莫伦与朱克仙、缪细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莫伦,朱克仙,缪细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3329号原告:王莫伦,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被告:朱克仙,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缪细芬,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王莫伦与被告朱克仙、缪细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朱克仙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判令被告缪细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莫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克仙、缪细芬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23日,被告朱克仙向原告王莫伦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缪细芬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朱克仙拒不还款,被告缪细芬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朱克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莫伦借款10万元;二、缪细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缪细芬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朱克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朱克仙、缪细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显兵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人民陪审员  徐叶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荣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