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王子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王子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民初2077号原告:王国华,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要朋,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丽,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闯,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王国华诉被告王子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国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要朋、闫晓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子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子闯赔偿原告牙齿修复更换费用、鉴定费共计17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7时20分左右,被告王子闯驾驶豫A×××××号轿车行驶到新密市××东段国杰门市门前路段向北左转弯时,与王国华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相撞,致王国华受伤的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子闯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国华负事故次要责任。豫A×××××号轿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住院治理期间费用已经本院(2016)豫0183民初2917号民事调解书处理完毕。但原告因事故受伤导致多颗牙齿脱落,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原、被告因事故赔偿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被告王子闯在答辩期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4月28日7时20分左右,被告王子闯驾驶豫A×××××号轿车行驶到新密市××东段国杰门市门前路段向北左转弯时,与王国华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相撞,致王国华受伤的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子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国华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伤在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5月16日)。原告住院治理期间费用已经本院(2016)豫0183民初291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2017年6月16日经郑州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每颗牙齿修复费用为1000元,更换周期为10年。原告另支出700元鉴定费。原、被告因事故造成牙齿修复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另查明:经调解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国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1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各一份、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2917号民事调解书、郑州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各一份。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由被告王子闯按事故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原告每颗牙齿修复费用为1000元,更换周期为10年。原告因事故造成6颗牙齿缺失,关于原告更换义齿的次数,本院酌情支持两次(20年,至2037年6月16日),原告王国华需更换牙齿的周期为2次,牙齿修复更换费用共计12000元,根据双方责任划分,被告需承担84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子闯赔偿原告王国华牙齿修复费用共计8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鉴定费700元,共计938元,由被告王子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张岱康人民陪审员 海万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樊苏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