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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荣、蒋少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蒋少宏,郑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王荣,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咸安区。被执行人:蒋少宏,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咸安区。被执行人:郑国英,女,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蒋少宏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荣与被执行人蒋少宏、郑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少宏、郑国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宏 敢审判员 彭 亚 华审判员 李 启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悬松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8月9日地点:执行裁决庭审判长:张宏敢审判员:彭亚华审判员:李启明书记员:周悬松彭亚华:本院在执行(2016)鄂1202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现查明蒋少宏、郑国英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意见,对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执行,请合议庭进行评议。张宏敢:同意承办人意见。李启明: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意见: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