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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允吉、张敬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允吉,张敬英,李燕,张东,张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张允吉,男,193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申请执行人:张敬英,女,1942年2月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申请执行人:李燕,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申请执行人:张东,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职工,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善平,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允吉、张敬英、李燕、张东与被执行人张善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执行2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善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允吉、张敬英、李燕、张东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剩余标的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期限内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