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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富诉被告万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富,万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563号原告:刘俊富,男。被告:万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富诉被告万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初浩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