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富诉被告万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富,万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563号原告:刘俊富,男。被告:万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富诉被告万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初浩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