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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0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晓伟,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3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到重庆市某区某公交车站附近,破坏外墙进入失主张某某经营的手机店,盗走各类手机31部(共价值38755元),后销赃获款15000元。2017年5月20日,民警捉获被告人黄某某并追回全部被盗赃物已发还失主。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对此无异议,辩护人亦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人关于黄某某能认罪,赃物已追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廖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