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徽雨豹防雨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雨豹防雨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雨豹防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曹庙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宋怀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B-7区块。法定代表人:陈国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天、王怡,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宋怀俊,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上诉人安徽雨豹防雨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宋怀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2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雨豹防雨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雨豹防雨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雨豹防雨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554元,减半收取4277元,由上诉人安徽雨豹防雨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梅矫健审 判 员 何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