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宝娥、陈卫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宝娥,陈卫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财保71号申请人:马宝娥,女,1965年7月5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贤,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陈卫娟,女,198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申请人马宝娥与被申请人陈卫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宝娥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陈卫娟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宝娥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马宝娥位于上街区淮阳路南段23号院A2幢16层1单元1605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郑州市房权证上街区字第××号);二、扣押被申请人陈卫娟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韦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安乐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