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亚东与郭士伟、郭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东,郭士伟,郭建伟,郭战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867号原告:张亚东,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南蒲区。被告:郭士伟,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郭建伟,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郭战刚(曾用名:郭胜华),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张亚东与被告郭士伟、郭建伟、郭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张亚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亚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张亚东负担。审判员 于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欣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