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孟森与张雪明、张毅华、杨万合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森,张雪明,张毅华,杨万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孟森,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雪明,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毅华,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被执行人:杨万合,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本院在执行孟森与张雪明、张毅华、杨万合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雪明名下有皖S**号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雪明名下的皖S**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作抵付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闫 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