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林芳与高淳县青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林芳,高淳县青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4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林芳,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淳县青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双高路18号5幢。法定代表人:周青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锦军,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张林芳因与被申请人高淳县青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汽修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8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林芳申请再审称:我名下有苏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我于2016年11月中旬发现该车辆的油箱气管开裂漏油,遂开车去青云汽修公司维修,我支付了150元,青云汽修公司没有开发票给我。我于2016年12月1日开车行驶至国际慢城瑶池山庄附近息车,发动机冒烟。我拨打95518救援电话,青云汽修公司前来救援拉车,拉至花山路××太路修理厂修理,芜太路修理厂无法修理。后我请金腾汽修来人查看原因,是之前青云汽修公司在拆装油箱过程中,将两根回油管压坏,导致回油管压坏阻塞不进油。柴油滤芯上方一根回油三叉管跳开造成跑油,在此过程中导致发动机里进了柴油,压力过大,导致柴油整泵油封顶开,柴油侵入发动机,造成发动机内部破坏。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青云汽修公司提交意见称:我司是高淳地区多家保险公司指定的车辆救援单位,案涉车辆多次发生故障,由我司施救拖至别家修理厂维修。2016年11月15日张林芳把车子开到我司修理站,说车子漏油,我司维修人员检查后发现案涉车辆多处损坏、老化,有很多东西需要更换,建议张林芳到别处维修,我司没给他维修,然后张林芳就把车子开走了。张林芳所述由我司维修导致其车辆损坏不是事实,油管阻塞不可能造成张林芳所述的车辆损坏,就算气管压住了,也只会造成发动机熄火、冒黑烟而已,不可能造成发动机大的损坏。即便是我们维修问题,按照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规定保修期限只有10天,至12月1日张林芳才发现问题,也不在我们质量保修范围内。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林芳陈述涉案苏A×××××汽车于2012年购买,平时跑运输用,至目前该车辆行驶了约40万公里。张林芳于2016年11月中旬在青云汽修公司进行检查维修油箱后,将车辆开走。后于2016年12月1日发现发动机损坏,又拖至别处。因车辆造成发动机损坏的原因有多种,张林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车辆发动机损坏系青云汽修公司的维修所致,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因此,张林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林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李光勇审判员 朱志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袁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