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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晓强、张云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强,张云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71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强,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8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云龙,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1年3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8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强、张云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强、张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晓强、张云龙在2017年4月13日凌晨驾驶两轮摩托车先后到新密市超化镇王村电厂家属院一住户及附近一代销点、一理发屋、来集镇李堂街一烟酒店实施盗窃。1、2017年4月1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云龙、张晓强经预谋后,到新密市超化镇王村电厂家属院内被害人樊某家中,趁被害人樊某熟睡之机,盗窃现金400元和OPPOA3手机(经鉴定价值599元)一部,后将非法所得挥霍。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2、2017年4月1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云龙、张晓强经预谋后,到新密市超化镇王村电厂家属院北侧被害人张某1的代销店内,趁代销店内无人之机,将店门踹开,盗窃现金70余元、2盒芙蓉王牌香烟(价值46元)和2盒十元红旗渠香烟(价值20元)。3、2017年4月1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云龙、张晓强经预谋后,到新密市超化镇王村电厂家属院北侧被害人张某2的理发屋内,趁理发屋内无人之机,将店门踹开后,盗窃两瓶啫喱水(价值14元)、两瓶染发剂(价值26元)和两双女士运动鞋。案发后部分物品被发还。4、2017年4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云龙、张晓强经预谋后,到新密市来集镇李堂街被害人郭某2的新治烟酒店内,趁新治烟酒店夜间无人之机,将店门跺开进入店内盗走现金240元左右和4条扁盒长白山烟(价值600元),1条芙蓉王烟(价值250元),1条十元红旗渠烟(价值110元)和软中华、硬盒的中华、555牌、利群、黄鹤楼、兰州等各种品牌零散香烟共150多盒,总计价值3900余元。后张晓强将香烟销赃给郭某1的烟酒门市,所得690元挥霍。剩余香烟案发后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晓强、张云龙于2017年4月14日被传唤归案。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张晓强处扣押人民币71.7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强、张云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樊某、郭某2、张某2、张某1陈述,证人靳某、郭某1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及价格证明,搜查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强、张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趁他人熟睡入室或趁门店无人踹开店门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275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晓强、张云龙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晓强、张云龙所犯盗窃罪,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二被告人以共同故意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入户实施盗窃,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晓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张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责令被告人张晓强、张云龙共同退赔被害人樊留燕损失人民币400元;张书森损失人民币66元;张俊英损失人民币26元;郭新治损失人民币12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韩军营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杨爱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