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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郭超民、郭军辉、郭晓娟与被告韩城市桑树坪镇杨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郭先锋、郭建锋、薛云芝返还土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超民,郭军辉,郭晓娟,韩城市桑树坪镇杨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郭先锋,郭建锋,薛云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650号原告:郭超民,男,生于1959年7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郭军辉,男,生于1984年4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郭晓娟,女,生于1988年12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韩城市桑树坪镇杨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郭向东,系组长。被告:郭先锋,男,生于1971年2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郭建锋,男,生于1967年9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薛云芝,女,生于1967年1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郭超民、郭军辉、郭晓娟诉被告韩城市桑树坪镇杨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郭先锋、郭建锋、薛云芝返还土地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一户系被告韩城市桑树坪镇杨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村民。原告自1995年10月1日承包了组上的集体土地,承包耕地总面积为12.05亩;承包地有4块,分别是岭西上埝、槐树口、南桥、十亩地;权利性质为家庭承包;承包起止日期为1995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2013年,时任被告组长郭改焕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承包的土地承包给本组村民郭先锋、郭建锋、薛云芝三户耕种,至今原告的承包地仍被他们三户耕种且多年来从未向原告付过任何费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一直推诿不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的对结凹承包地并未在原告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与确权,原告要求的对结凹土地使用权,实际是原、被告对土地使用权属的争议,应由人民政府予以处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超民、郭军辉、郭晓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郭超民、郭军辉、郭晓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