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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尚得发与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得发,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尚得发,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宁县。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包万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尚得发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标的14902元及补缴保险,执行费12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宁A218**号、宁AY17**号、宁A532**号、宁AN58**号车的车户及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南侧房权证号为20140113**号、2014013416号、20140134**号房屋的产权产藉已被本院多案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包万华无法找到且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谢 旭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康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