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变英与人李莉、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变英,李涛,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孙变英,女,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涛,男,1986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合阳县。被执行人:李莉,女,1975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变英与被执行人李莉、李涛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莉、李涛在金融系统的存款;二、查封被执行人李莉、李涛名下的房产,期限为三年;三、扣押被执行人李莉、李涛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苏光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