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19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兴,男,1999年1月10日生,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人黄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兴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兴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社区“某网吧”53号机位处,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2376元的“VIVO”牌X9PLUS型手机1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被盗手机,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黄兴于2017年7月19日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照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到案说明、人口信息、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黄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兴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且本案赃物已追回,本院依法对其单处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兴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凡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