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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5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78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纪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贺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