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5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78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纪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贺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