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占丛与李红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丛,李红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175号原告:张占丛,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红亮,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张占丛与李红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占丛于2017年8月9日以与被告李红亮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占丛撤诉。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占丛负担。审判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桂士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