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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邢继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继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1刑初30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继东,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公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继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书霞、被告人邢继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邢继东驾驶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沿枣曹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曹县古营集镇半截庙村桥东侧,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与因故倒在道路上的曹县古营集镇马楼行政村村民马某1发生交通事故,致马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曹县大队认定,被告人邢继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继东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继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郭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曹县人民医院急(危重)病人抢救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菏泽市公安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邢继东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中,被告人邢继东的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6万元(保险理赔除外),取得了对方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继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邢继东具有自首情节,其家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邢继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继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齐兴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