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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友春与张跃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春,张跃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593号原告:张友春,男,生于1971年3月9日,住苍溪县。被告:张跃山(曾用名:张书春),男,生于1968年11月10日,住苍溪县。张友春与张跃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友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友春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友春负担。审判员  王振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任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