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友春与张跃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春,张跃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593号原告:张友春,男,生于1971年3月9日,住苍溪县。被告:张跃山(曾用名:张书春),男,生于1968年11月10日,住苍溪县。张友春与张跃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友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友春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友春负担。审判员 王振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任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