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广英与解文彬、张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英,解文彬,张海燕,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736号原告张广英,女,195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辉,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解文彬,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张海燕,女,成年,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英诉被告解文彬、张海燕、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解文彬驾驶张海燕所有的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原告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解文彬驾驶张海燕所有的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于庆云县交警大队。二、将原告提供担保的鲁N×××××号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福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美娜 更多数据: